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1号)


津公积金委〔2015〕1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住房消费负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4年10月9日起(以受托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借款人贷款申请之日为准),通过保证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再支付担保费。
本通知自2015年2月9日起施行,2020年2月8日废止。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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