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关于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宣人社秘〔2015〕58号)


宣人社秘〔2015〕5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个定点”服务管理,根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宣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宣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办法》和《宣城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2014年度市、区“两个定点”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5月31日。
二、考核办法:自查阶段、考核阶段、总评阶段、评比阶段。
1、自查阶段: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31日被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宣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劳社医〔2009〕57号)、《宣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办法》(劳社医〔2009〕43号)进行自查,自查情况连同《年审表》于2015年3月31日前书面或电子版报送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电子邮箱:xcsybk@163.com。
2、考核阶段: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保中心、市信息中心、区医保中心派员进行抽查和暗访。发现违反医保政策,危害金保工程、医保基金安全的“两个定点”,现场责令整改,停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3、总评阶段:考核小组根据自查考核、抽查和暗访情况,对照《宣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宣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办法》进行总评。
4、评比阶段:对“两个定点”考核成绩进行评比、通报;并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单位进行整改,时限不少于三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整改结束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派员进行验收。对违反医保政策情节严重及套取医保基金的单位,直接取消定点资格。
三、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人员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上报自查报告和《年审表》,逾期不报视为拒不接受检查考核。
特此通知
宣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表.xls
宣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审表.xls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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