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的通知(昌州人社发〔2015〕21 号)


昌州人社发〔2015〕21 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领人员须在居(暂)住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培训意愿登记,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从2015年2月1日起,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期限,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疆外参保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可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但须提供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证明。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生活补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4〕384号)规定,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生活补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提高到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三、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告知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欠费和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职工权利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超过90日有效期限的,失业人员可持原单位或相关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要积极宣传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为有就业意愿和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及时提供服务,全力帮扶失业人员再就业。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联系人:王齐 联系电话:2206022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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