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关于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56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新药品目录颁布前,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含2010年版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内药品)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字〔2014〕567号文件附件所列26种药品,自2015年2月8日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2010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支付类别按原规定执行,乙类药品中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各自执行不同的个人自负比例。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照药品目录时应严格按照药品编码、名称、剂型相统一对照,严禁私自调换编码、调方换药。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目录对照工作要进行日常监督、抽查,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标准,严禁随意扩大基金支付范围,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三、本通知自2015年2月8日起执行。
附件:药品目录对照说明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药 品 目 录 对 照 说 明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使用此类药品时,应限参保新生儿、少年儿童使用。
4.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备注”一栏中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6.药品目录中限生育保险使用的,按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7.居民保险普通门诊使用目录时,不受药品自负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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