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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关于调整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邵人社发〔2015〕6号)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邵人社发〔2015〕6号   关于调整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妥善解决婴儿医疗保险问题,参照省内其他市州相关医保政策,结合我市医保实际情况,现对《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4号)关于我市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在出生之日起28天(含28天)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的婴儿,办好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医保,参保时,应同时缴纳当年全部保费,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出生28天后至1周岁(含1周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婴儿,办好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医保,参保时,应同时缴纳当年全部保费,可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1周岁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文件相冲突的相关政策自行废除。   邵阳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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