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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转诊及异地安置(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5〕2号)

2017-08-02 08:00:03 无忧保
  日人社办发〔2015〕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转诊及异地安置(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支付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确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转诊和异地居住住院医疗费用省内联网异地结算支付标准调整为:居民转诊的,起付标准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45%;异地居住的,起付标准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50%;在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55%。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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