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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

2017-08-02 08:00:03 无忧保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有关规定,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决定从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起,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   (一)本自治区特困供养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本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已缴费参加本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户籍在本自治区或者在本自治区居住(以居住证为准)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已缴费参加本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户籍在本自治区或者在本自治区居住(以居住证为准)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重病患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二、补贴标准   (一)特困供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其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   (三)关于补贴的其他说明。   1.城镇重度残疾人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桂残联字〔2012〕64号)规定执行。   2.陆地边境地区0—20公里范围乡镇农村居民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落实扶持全区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乡镇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政策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69号)规定执行。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当地政府已给予全额补助、且所需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即不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或资金支出,下同)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给予补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当地政府已给予适当补助、且所需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的,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当地政府未补助部分给予补贴,但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补贴限额。   三、补贴申请审批   (一)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档案材料直接予以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补贴个人缴费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提供给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城镇重度残疾人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申请审批手续,按照桂残联字〔2012〕64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陆地边境地区0—20公里范围乡镇农村居民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补助申请审批手续,按照桂卫农卫〔2011〕69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个人已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应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每年2月10日前向缴费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个人缴费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再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将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范围、个人缴费补贴标准、资格条件和申请时限、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以及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在城乡社区予以张贴公布。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2月20日前将申请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在相应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应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统计表(应每页加盖印章)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在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符合资格条件的补贴对象人员名单统计表(含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开户人姓名;应每页加盖印章)及相关材料归档保存。文字材料应至少保存5年,电子文档应至少保存3年。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1份(申请表中应填写领取补贴金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开户人姓名;开户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的,应注明开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2)家庭经济状况申报承诺书1份。   (3)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1份。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身份证原件供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查验。   (5)本人或家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缴费凭证原件供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查验。   (6)属于农村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的,还应提交残疾人第二代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残疾证原件供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查验。   (7)属于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还应提交申请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1份;申请时仍住院治疗的,还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和住院手续复印件各1份。   (8)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补贴资金支付   (一)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补贴个人缴费的特困供养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1日前提出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补贴资金核拨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二)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贴个人缴费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补贴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1日前提出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需补贴资金拨付给同级民政部门,并由同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机构打入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账户。   (三)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贴个人缴费的其他补贴对象的补贴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需补贴资金拨付给同级民政部门,并由同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机构打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一)县级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市级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县级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动员群众特别是不享受个人缴费全额补贴(补助)的困难群众积极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增强自我医疗保障能力,促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有效衔接。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个人已缴费或财政部门已按缴费标准全额核拨补贴(补助)资金的人员办理好医保登记手续,并做好报销手续服务工作。医疗机构应及时帮助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核准住院医疗费用,并出具医疗费用核算单据。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应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核算单据为准),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51号)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详细掌握享受个人缴费补贴(补助)特别是享受个人缴费全额补贴(补助)的各类人员情况,既要确保补贴对象享受到个人缴费补贴和补贴对象特别是特困供养人员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又要避免漏发、重发、多发、少发等错发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四)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足额安排本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为各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执行力度,减少资金结余率,确保收支基本平衡。   六、其他事项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承诺书、个人缴费补贴通知等规范文本,由县级民政部门参照有关社会救助规范文本,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制并印发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   (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1〕13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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