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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1号)

2017-08-02 08:00:03 无忧保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确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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