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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聊住金字[2014]26号)

2017-08-02 08:00:03 无忧保
  聊住金字[2014]26号   住房公积金各缴交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更好的支持职工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2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贷款条件。贷款条件由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首套房贷款结清再次购买改善型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对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职工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三、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聊城籍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回聊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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