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黄公积金〔2014〕46号)


黄公积金〔2014〕46号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0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妥房屋预抵押登记后即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次,但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之后提取时必须提供《房地产他项权证》正式抵押落实证明等材料。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职工的父母或子女购买、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凭《房地产权证》或经备案(或公证)的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银行借款合同和还款证明、户口本等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次;但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总支出扣除住房贷款后的余额;提取额度截止时间为《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载明的时间。
三、自2014年11月4日起,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即:1.黄山市在职职工个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在购买普通自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5年延长为30年。3.购买普通自住新建商品房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按首次购房比例执行。
四、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即我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的职工,为解决本人或配偶、子女在购房地实际居住需求而购买的自住住房,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在购房地就业、就学或常住的有效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省内异地购房人购买自住住房地址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既可向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比照我市缴存职工办理并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地址在本省内其他城市的,职工可向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我中心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等资料;若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我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且所抵押的房产房龄不得超出20年,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评估价的50%。
五、自2014年11月4日起,实施省外异地贷款业务,即拥有黄山市户籍的省外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黄山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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