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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政策问答(甬人社发〔2014〕174号)

2017-08-02 08:00:03 无忧保
  (ZJBC13—2014—0024 甬人社发〔2014〕174号)—医保处   问:此次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部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部分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 涉及医保医用材料政策调整的有:   (一)取消了“CQ”、“CL”类医用材料的单件最高限额。涉及取消单件最高限额的材料有冠脉支架(属血管支架一种)、心脏瓣膜(属于人工瓣膜一种)、人工晶体、人工半髋关节及配件、人工全髋关节及配件、人工膝关节及配件、人工全肩关节及配件、人工股骨头、人工肱骨头、关闭器、封堵器、疝气补片(属补片一种)、骨科四肢及骨盆内固定材料。其中,人工晶体取消单件限额后,个人先自付比例国产、合资、进口分别为3%、10%、15%。   (二)是统一了“CQ”、“CG”类医用材料的一次住院过程单项最高限额的计算办法。其中“CQ”类医用材料一次住院过程单项最高限额为3万元;“CG”类医用材料一次住院过程单项最高限额为2万元。涉及调整的“CQ”类医用材料有人工膝关节及配件、“CG” 类医用材料有骨科脊柱内固定材料。   二、涉及医保就医管理政策调整的有:   (一)新增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将耐多药肺结核治疗纳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指定医疗机构为宁波市第二医院。   (二)新增转往上海的指定医院   增补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上海就医的指定医疗机构。   问:新调整的相关内容与要求何时开始执行?   答:上述政策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涉及材料单件最高限额政策调整的,以参保人员使用该材料的发生费用时间为准,涉及材料单项累计最高限额政策调整的,以参保人员本次治疗出院结算时间为准。原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办法与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内容为准。自2014年11月1日起,经宁波市第二医院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可按规定办理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同时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转往转往上海的新增指定医院治疗的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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