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梅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梅市府办[2013]63号)第五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补充医疗保险收支情况、赔付水平和赔付率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并根据相关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为切实解决我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确保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险权益,实现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良性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13元(单位缴纳8元,个人缴纳5元)。
二、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27万元。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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