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通知(信房金字〔2014〕90号)


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在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地方就业,且在就业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2、户籍在信阳市的;
3、在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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