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市内各有关单位 :
现将《黑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黑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妥善解决参保人员中患大病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指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一年中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予以适当补助的办法。
第三条 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补助金。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5元,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缴2.5元。随着经济发展,缴费额度将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每年年初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才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重新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应当补缴间断期间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实行社会筹集,统筹使用。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视当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收支情况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发布一次。
第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范围按照《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黑河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规定》、《黑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支付范围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每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 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参保人员工作地点变动或转到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凡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工伤(生育)保险规定办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黑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单独设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行政监督和政策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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