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关于职工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舟公积金委办〔2013〕4号)


舟公积金委办〔2013〕4号
关于职工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现针对职工在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以下规定:
一、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只能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购房地户籍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
二、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市外购房已使用当地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仍按三年一提政策申请公积金支取。
三、本规定由你中心负责解释。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