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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职工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舟公积金委办〔2013〕4号)

2017-08-02 08:00:03 无忧保
  舟公积金委办〔2013〕4号   关于职工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现针对职工在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以下规定:   一、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只能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购房地户籍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   二、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市外购房已使用当地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仍按三年一提政策申请公积金支取。   三、本规定由你中心负责解释。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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