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关于对各类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实施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舟公积金委办〔2014〕5号)


舟公积金委办〔2014〕5号
关于对各类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实施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
为鼓励优秀人才来舟山工作和创业,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改善人才服务,为他们提供住房消费保障,创造良好的安居条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舟委办[2014]42号《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一)至(十一)类人才。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满6个月缩短为满3个月。
三、贷款最高额度可在现行贷款规定计算的额度基础上上浮30%,但最高不超过管委会规定限额。
四、引进人才租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房,可申请办理公积金按月抵扣所付房租。
五、引进的人才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时,应提供政府人才服务窗口反馈给单位的人才认定书面意见。
六、为鼓励相关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也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申请时应提供本人学历或职称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舟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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