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放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4】9号)


长住金管字【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切实缓解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现将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放宽,原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十二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现修改为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十四个月内均可办理提取业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十个月以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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