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关于2015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及其他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黄公积金〔2014〕43号)


黄公积金〔2014〕43号
关于2015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及其他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缴存和便于使用,切实解决当前汇缴住房公积金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汇缴方式
为保证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入账,有利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时按月划转还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共同协商,自2015年1月起,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时,不再统一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改由各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在统发工资中自行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汇缴数额应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审核数一致。
二、做好结算年度调整相关工作
根据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18号会议纪要决定,自2014年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因此2015年年初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不做调整,有关年检工作另行通知;2015年1-6月缴存基数的差额部分各单位可办理补缴。
联系电话:2355409,2330263。
特此通知。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黄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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