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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关于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2017-08-02 08:00:03 无忧保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请各缴存单位于2014年12月25日前,按时、足额将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单位如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不仅影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其它业务,还会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计息,属侵犯职工个人利益行为。   特此通知。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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