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建金〔2014〕148号文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主任会议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积金贷款审批全部授权给管理部负责人。管理部建立初审、风险管理专员、管理部负责人三方审贷,三方必须分离,风险管理专员负责贷款风险监控、逾期催收等业务。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3、取消公积金贷款公证手续,在银行《借款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仲裁方式,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仲裁。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抵押必须落实,所购住房抵押不落实的,可采取其他房产抵押,也可由借款人自愿采取机构担保方式。
5、其他未涉及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2日起执行。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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