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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枣政发[2014]71号)

2017-08-02 08:00:03 无忧保
  枣政发[2014]71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4]11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为100元和300元的,缴费补贴标准不变,每人每年30元;选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实行差异性补贴标准;缴费档次为500元以上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新增缴费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市)级政府承担,市级差别补助仍按枣政发[2013]3号文件规定执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个人账户管理事项严格按省规定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   附:鲁政发【201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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