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批复》(厦府[2014]156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起,新办理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由200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1月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25)×1988年12月前视同缴费年限×1.3%]+[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个人平均缴费指数+0.25)×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实际缴费年限×1.3%]
其中,2010年1月1日后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且根据我市的相关规定属于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而未缴纳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1988年12月前视同缴费年限×1.3%)+(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个人平均缴费指数×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实际缴费年限×1.3%)
附: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一览表(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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