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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通知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切实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和改善性自住住房,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黔建房资监通[2014]487号)精神并报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规定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在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转入现缴存账户。   二、切实执行好已有贷款惠民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下简称“三部委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执行好“三部委文件”中提出的、我州已经在前几年陆续执行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惠民政策和规定。   三、认真落实好关于“贷款对象”的规定。按照“三部委文件”第一条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继续执行好此前我州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二套房认定标准和政策规定,禁止受理“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的贷款申请。   以上政策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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