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内建金[2014]556号)精神,按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效率,支持缴存职工的个贷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缴存职工符合《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全力支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的个贷需求,同时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提高贷款最高限额。经认真研判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决定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6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
三、支持异地贷款业务。本市户籍职工在其他城市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四、统筹使用住房公积金。我市已实现除包钢外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做好准备,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做好包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接管工作。
五、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为确保资金安全完整,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除以所购住房抵押外,须同时选择自然人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自然人担保可选择由两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一名具有稳定收入的在职职工提供自有房产抵押进行担保的两种方式之一;选择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费用在国家相关收费标准基础上三折收取。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房评估,如职工所购房屋价格因拆迁安置等因素严重背离市场价格,导致严重影响贷款额度测算,借贷双方可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六、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七、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要充分利用已有的12329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和微信公众服务平台等科技手段,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已受理未出款的原则上参照本通知执行,已出款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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