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45岁、女40岁的;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再就业的;
(四)、户口迁出巴州行政区域(包括塔指、铁路、农二师、马兰)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无房租住政府保障部门分配的廉租房或公租房的;
(八)、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在职期间判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外地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办结时限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规定审核职工提交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当即告知是否准予支取。中心(管理部)审核准予提取的,当即办理,特殊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办结。中心(管理部)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均需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中心于每月末28日扎账至次月3日(节假日顺延),每周五下午中心集中学习停办各种业务,每年6月28日至7月5日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支付利息、扎账,停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支付资金划转业务,其它业务照常受理;每年12月28日至下年1月5日年终扎账决算,停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支付资金划转业务,其它业务照常受理。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要件: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当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并提供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在购、建房相关手续合法有效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同一套住房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只提取一次。
五、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方式:
1、职工因购买单位集资房或团购房等批量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的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2、职工因购房全款未付清的,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售房单位帐户;因购商品房已全款支付房款取得完税票据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含异地购房)的,申请购房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或配偶)。
3、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或配偶);
4、职工申请按月支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签订的“按月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的,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委托银行职工还贷代扣银行卡;职工申请按年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止支取日一年内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支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职工委托银行还贷帐户或支付给职工(或配偶)还贷银行卡;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三个月以上还贷逾期记录,已还清逾期部分准予支取公积金的,职工还贷支取的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职工委托银行还贷帐户;职工申请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的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委托银行还贷帐户。
贷款人近一年正常还贷的,担保人退休、调出巴州、解除劳动关系等准予销户支取担保人公积金。贷款人近一年或近三年信用不良记录较严重的,担保人退休、调出巴州、解除劳动关系等经贷款人申请准予变更担保人。
5、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1)职工购房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两年以内的,按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或配偶);
(2)职工(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足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或配偶)转商业银行结清住房贷款。
6、职工因退休、调动等其他情况销户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个人(或配偶);职工单位财务人员代办的,支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结算账户,由单位转付给职工。
7、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同一个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开户,两年后开户不得补交公积金。
8、职工因死亡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财务人员为死亡职工办理销户支取,支取的公积金转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付给遗赠人;或经公证的委托人代办销户支取公积金,支取住房公积金打入公证书指定账户。
购房支取:购房取得合同及首付款票据两年内或购房取得产权证两年内可以支取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只支取一次。房屋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可支取夫妻双方公积金;婚前购房单独所有婚后按已婚办法支取配偶公积金,即婚前购房,购房合同两年、产证两年的支取配偶公积金;婚前购房贷款的,婚后可再按已婚还贷办法支取配偶方公积金)。
调动支取:调出巴州行政区域的,可以销户支取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因再就业或调入塔指、铁路、农二师、马兰系统内单位的视同调出巴州,准予办理销户支取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在巴州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只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按相关支取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职工工作调动有两个帐户的,符合还贷支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以支取任意一个帐户住房公积金,一个帐户资金不足的,可以先支取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并销户,再支取新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两个帐户支取额不超过年还贷本息额或结清贷款余额。
还贷支取:还贷支取分月还贷支取、年还贷支取(一年支取一次夫妻一方公积金)和结清贷款支取(同时支取夫妻女方公积金)。月还贷支取,支取夫妻双方当月归集额且不高于上月实际还款本息额;年还贷支取一年的还贷本息额,贷款一年后每年支取一次夫妻一方公积金;结清贷款支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取额度为结清贷款余额。
结清贷款时没有支取公积金,结清单在一年内的,可按最后一次结清金额支取公积金。同年按年还贷支取过公积金的,还可再结清支取夫妻双方公积金。
职工自愿选择按月还贷方式后,需要签订还贷协议,至贷款结清不得变动还款方式。按期足额还贷的准予还贷支取公积金,同月不同日造成逾期或半年以上均是次月还上月贷款的,视按期还贷,准予还贷支取;
1、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归集点正常按月缴存公积金的,可申请按月还贷支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取额度为夫妻当月还贷额,支取的公积金直接转入借款银行还贷帐户或个人扣款卡,不足部分由借款银行从职工个人扣款卡代扣补足;选择按月支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职工,还贷卡号发生变动后,请及时书面告知贷款银行及公积金中心进行变更,否则造成的逾期责任自负。按月支取夫妻一方公积金的,另一方按年支取公积金的办法支取一次一年的归集额。
2、申请按年还贷的,支取额度为一年的还贷本息额。近12个月正常还贷无逾期的,经本人申请,支取的公积金可由借款职工选择转入借款银行还贷帐户或转入职工(配偶)银行还贷卡;跨月造成累计三个月以下逾期的,还清逾期部分,即可支取公积金,支取的公积金直接转入银行还贷帐户;跨月造成累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逾期的,结清逾期部分,正常还贷六个月以上方可还贷支取,支取的公积金直接转入银行还贷帐户;逾期连续三个月、累计6个月以上,结清逾期部分,正常还贷一年方可还贷支取,支取的公积金直接转入银行还贷帐户。
近一年内借款职工正常还贷的,担保人退休、调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准予支取担保人公积金。近一年内有逾期2 个月以上的,担保人退休、调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等经借款人申请准予变更担保人。
购房取得房产证(含异地)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1、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内有效);
2、全额发票(《销售不动产完税发票》两年内有效)
3、契税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两年内有效);
4、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购二手房取得房产证(含异地)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1、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内有效);
2、契税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两年内有效);
3、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异地购房签订购房合同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两年内有效;
2、首付款收据(不低于房价20%)或全款收据;本人或配偶通过银行卡或电汇单付房款的有效凭证或银行进帐单两年内有效;或全额完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两年内有效) 、契税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两年内有效);
3、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本地购房签订现房合同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年内有效;
2、首付款收据(不低于房价20%)或全款收据两年内有效;
3、完税票、契税票或备案登记表;或入住相关费用收据(无备案登记的,提供维修基金、电视接口费、燃气接口费或天然气购置费、物业费、装修押金等两种票据以上);
4、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本地购房签订期房合同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两年内有效);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本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两年内有效);
3、首付款收据(不低于房价20%)或全款收据两年内有效;
4、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由单位统一办理)
1、单位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发改委)、《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一书;
2、单位提供具体分房方案(含职工及配偶姓名、单位、房号、购房面积、房屋总价、已付房款);
3、职工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首付款收据(不低于房价20%)或全款收据两年内有效;
4、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单位团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由单位或售房部门统一办理)
1、售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建售房资料。
2、售房部门或单位提供具体的购房人员名册(含职工及配偶姓名、单位、房号、购房面积、房屋总价、已付房款)。
3、职工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首付款收据(不低于房价20%)或全款收据两年内有效。
4、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职工自建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村镇土地使用证》、《村镇建设红线图》等相关部门批准建房资料(两年内有效)。自建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标准为不超过建房合同价。
2、建房协议(合同)。
3、建房款支付收条及银行支付凭据。
4、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职工大修、翻建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大修指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房屋需要牵动或拆除房屋部分主体构建(两年内有效)
1、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文件、有危房鉴定资格的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同意维修的审批手续(两年内有效)。
3、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公积金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公证书。
2、近两个月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近12个月还贷的贷款余额单、还贷计划单。
3、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各商业银行住房年还贷或结清贷款支取公积金提供资料。
1、商业银行同意提前还贷的批准单。
2、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公证书》。
3、近两个月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以上还贷的余额单。
4、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5、以上资料复印件一份中心留存档案,支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银行还款账户。
购房办理了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电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住房贷款的,可以凭两年内的《商品房买买合同》、房款收据、商业银行贷款公证书、放款计划单或还贷余额单,按购房支取夫妻双方(留存夫妻双方各一万元或一方2万元)公积金余额一次,支取合计不超过购房价。
无房租住政府保障部门分配的廉租房或公租房提供资料
(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方可支取)
1、保障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配廉租房相关证明(分房通知)、廉租房租赁协议、房租完税票据。
2、支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按照廉租房协议的年租金核定,每年可以申请支取一次,支取一年的租金额。每年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廉租房的证明。
3、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方可支取)
一、困难家庭:1、职工配偶一方有民政部门或社区核发的低保证或享受低保费的相关资料,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2、配偶一方有下岗失业证、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3、支取人身份证(支取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二、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资料
(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方可支取)
1、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近两年内同一种疾病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单职工超过2万元以上、双职工超过4万元的,经各管理部与医保(农合社)部门核实,由各管理部主任审批后支取(Ⅱ型糖尿病、Ⅱ型高血压、冠心病等慢性病不在支取范围),支取额度为自费部分额度;以上重大疾病自费部分不足规定额度,但有州社保局出具的向上级医院的转院通知单、异地住院信息审核表( 空白表)的,依据病情情况准予支取夫妻一方部分公积金,待出院后再依据实际发生的自费额度办理其余部分支取。
需要提供:a、医院疾病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出院小结、病历首页、费用结算统一发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社保或农合社结算费用单;转院的,需要往上一级医院转院介绍信、异地住院信息审核表、上一级住院自治区级医院就诊卡、上级医院疾病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出院小结、病历首页、费用结算统一发票。b、提供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子女)。c、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a、凭相关资料由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州中心资金管理科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支取。
b、提供家庭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子女)。
c、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离、退休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可支取)
1、职工离、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
2、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调动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可支取)
职工调出巴州行政区域的方可办理(含职工再就业或调入塔指、铁路、农二师、马兰系统内各单位)。
1、工作调动通知单或单位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2、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出境定居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可支取)
1、职工的出国定居、出国留学文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2、职工户口迁出证明文件或护照。
3、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死亡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可支取)
1、死亡证明(医院、公安局、办事处出具)。
2、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财务人员带本人身份证及单位收款收据办理,销户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死亡职工单位结算账户。
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
(解除劳动合同两年以上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证明
2、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待结清贷款时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4、解除劳动合同不到两年或规定支取年龄的,但有购房资料、或结清公积金借贷款、或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准予销户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
巴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在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职工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单位分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等。取得购房合同两年内有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内有效)原件一份、已交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20%(二手房30%、二套及以上房40%)的首付款票据原件一份或不动产发票,交各管理部申请贷款,各管理部初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一式三份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职工符合贷款审核条件,已提交申请贷款手续完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审核审批。超贷款授权额度报中心信贷科审批。遇特殊情况,经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借款人。
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25年。贷款期限以不超过男、女职工60岁为限。
自建房贷款需要提供两年内所建房房产证作抵押,借款额度为评估价( 有资格部门出具)的50%。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执行。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手续
1、借款职工、保证人的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借款职工、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缴存至申请贷款当月)。借款人、保证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一个月内有效)。
2、购买首套商品房(含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单位集资建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额度不高于总房价的80%,同时不高于35万元。
3、购买二手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贷款额度不高于契税计税房产总房价的70%、本地房产抵押评估值的70%、35万元,三者取最低值。
4、异地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规定的比例(首套20%、二手房30%、二套及以上房40%),贷款额度不高于首套80%、二手房70%、二套及以上房60%的比例、同时不高于本地房产抵押评估值的70%、35万元。三者取最低值。
5、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确定为二套房贷款,以此类推。二套房以上贷款首付为40%,贷款额度不高于总房价的60%,同时不高于35万元。
6、提供自然人担保。借款职工属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找1个保证人,借款职工为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找1个保证人,双职工贷款10万元以下的不找担保人。
7、借款职工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单位分房协议等购房手续)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已付不低于总房价20%(二手房30%、二套房及以上40%)的首付款票据复印件三份。
8、借款职工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证明等,有效期一个月)复印件各三份,保证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公证处各留存一份,原件在签订贷款合同及公证时经核对后退回本人。
(结婚证需要复印全页,父母与子女相互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需要在合同上增加共同借款人的姓名)
9、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原件等。
10、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11、贷款办结后,可以申请变更抵押物、担保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图
职工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票据、本人有效证件交各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管理部受理,符合贷款条件的发放贷款申请审批表
→职工提交贷款申请审批表,各管理部初审、复审、审批(十五个工作日)
→管理部委托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公证处办理贷款公证手续
→房地产登记交易部门办理抵押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或借款职工自愿购买住房贷款担保 (无抵押物或无担保人)
→中心、各县管理部出具划转贷款资金凭单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贷款划入开发公司账户或职工账户。
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提交资料
借款职工提交已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各、公证处各留存一份。20% 以上首付款票据复印件三份。
借款职工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各、公证处各留存一份。已付不低于总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复印件三份。中心委托开发公司与职工签订的担保及回购协议一式四份。
备案登记表或它项权证原件由受理楼盘初始登记的管理部留存,发放贷款的管理部留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需提交资料
借款职工提交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及已付不低于总房价30%的首付款票据复印件三份,原户主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已过户新户主房屋产权证(两年内)、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各三份,已过户房屋评估报告原件三份。
异地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交资料
异地购房职工需提交异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及三份复印件、已付不低于总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银行进账单或电汇票据)复印件三份,本地可抵押房产的房屋评估报告原件三份。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申请贷款提交资料
借款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住宅立项建设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三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核对后退回,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公证处各留存一份。
单位职工分房方案(楼盘表每户应加注夫妻双方姓名、单位)、计价明细表、分房协议原件一份及两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中心委托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扣款及代办抵押协议一式四份。
自建房贷款提交的资料
1、《规划许可证》、《关于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土地使用证》、《建设红线图》等建设、土管部门批准建房资料及房产证(两年内有效)。
2、自建房评估报告。
3、本人身份证(配偶代办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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