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划转方式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便利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划转方式,由原划入单位账户调整为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划转具体规定
(一)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与中心签订的《委托按年提取协议》确定的个人账户。
(二)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贷款,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户。
(三)办理职工死亡提取,提取资金仍划入单位账户。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直划个人账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应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的银行账户信息,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填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表》(附表1,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QQ群共享下载,下同)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填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变更申请表》(附表2)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
三、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范围
职工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应为职工本人在本市范围内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开立的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活期储蓄卡账户。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填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并确保职工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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