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枣医保发〔2014〕18号)


枣医保发〔2014〕18号
关于公布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枣矿集团公司医疗保险处、各有关医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及枣庄市人民政府《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在前期医疗机构申报的基础上,经评审,确定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等1782家为第二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各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实施付费总额控制,切实增强对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的监管,严格按照通知中注明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报销级别”认真落实相关报销标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法规,公示住院流程,规范入院审核,认真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强化医护人员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为参保居民提供周全、细致、方便的医疗服务。
各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报销级别参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级别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执行。
附: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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