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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关于规范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吕房金〔2014〕16号)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吕房金〔2014〕16号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孝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晋建金管( 2007 ) 390号《关于全省住房 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吕政 办发(2012) 41号《关于印发吕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吕卫基妇(2014) 16 号《吕梁市2014年新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经研究,现就我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重大疾病是指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规定的病种,包括:儿童白 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 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遒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 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胂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治疗包括 低/无苯丙氨酸配方粉/无苯丙氨酸蛋白粉,限国产)、尿道下裂 (手术治疗)、免疫规则疫苗异常反应(损害程度二级四等以上) 等23类及其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疾病。   二、提取手续和提取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因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 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相关关系证明及生 活困难证明,提供诊断建议书、住院证及费用结算单等手续,按 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有关住院费用结算金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印章,一经发现,我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补充其它相关证明 资料并进行核实。   三、   中心自受理职工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医保中心、医院、公安等部门核查资料的真 实性,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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