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本级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试行)(衢住金管委办[2014]4号)


衢州市本级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试行)
衢住金管委办[2014]4号
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衢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利息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个贷)是指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用所购住房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用所购住房作抵押,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 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个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业个贷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商业个贷;
2、商业个贷余额还有5万元(含)以上尚未还清;
3、用于商业个贷所抵押的住房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契证》;
4、借款申请人应是原商业个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的逾期记录;
6、符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贷款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商业贷款的房源是期房或二手房的,转为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按照期房或二手房贷款条件;
2、期房和二手房不超过贷款地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二手房价值以契证载明的金额为准);
3、不超过原商业个贷余额数(个贷余额数取至千元整);
4、不低于贷款地规定的首付款比例;
5、所购住房为共有产权且共有产权人不是借款人配偶的,以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计算可贷额度;
6、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可贷年限。
五、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借款人在商业个贷余额还清后三个月内,持商业个贷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还清证明、原期房或二手房合同原件、贷款合同、发票或契证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它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贷手续。
六、商转公贷款应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办理银行办理,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贷款人的还贷账户。
七、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
八、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事项按《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县(市、区)公积金分中心、巨化基金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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