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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补充规定》(遵住委字〔2014〕3号)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遵住委字〔2014〕3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补充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补充规定》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17日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17日印发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补充规定   (2014年11月14日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   (一)放宽贷款条件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户籍不在我市的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向当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需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无条件具实为其出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并打印缴存明细清单。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二)首付款和贷款额度规定   职工购买首套房建筑面积超过90m2或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从40%降低到30%。   夫妻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身职工,贷款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到45万元。   (三)不收取任何贷款中间费用   我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取消贷款合同公证,今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在经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向贷款职工收取任何中间费用。   (四)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进一步加强与各县(区、市)住建部门的协调联系,尽快建立健全县级房屋产权信息共享机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完抵押登记手续并向管理中心提交完备资料后,管理中心须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属于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须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五)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1.建立合作楼盘公示制度。管理中心须在其门户网站及时公布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楼盘名称、房开企业名称、合作期限等信息。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开通网上年审,完善个人账户网上查询项目。缴存职工可通过网站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近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明细等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通过网站查询贷款余额及偿还贷款情况。   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时间从现行一年缩短到六个月。   (二)缴存职工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在正常还款三个月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贷款。首次可提取职工及配偶个人账户余额至百元,之后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金额。   (三)租住商品住宅的无房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年市场房租价格。   (四)租住廉租房或公租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建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全额支付租金。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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