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宣公积金委(2014〕3号)


宣公积金委(2014〕3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_步做好住房金融服 务工作的通知》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 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货款业务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同意,对 住房公积金货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住房公积金货款记录的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
2、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货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3、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货款的家庭,为 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货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4、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宣无住房,购买自住住房的。
上述四种情形,执行首套房货款政策。货款首付款比例 90平方米以内为20% , 90平方米以上为30% ,货款利率为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期)4.00% ,五年期以上4.50%。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4年11月14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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