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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区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04号)精神,做好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对象范围及条件   对象范围为本市市区户籍毕业一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条件如下:   1、申请人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毕业一年内(即在毕业后第二年的7月1日前)实现灵活就业;   2、申请人须在市、区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手续;   3、申请人须同时参加本市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按最低档基数计算所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领流程   (一)资格审核   申请人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报灵活就业。经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发放《常州市区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补贴申报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申报,并携《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原始凭证到本人委托的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三)机构审核   各级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受理申报后在社保补贴管理系统中对申请人的类别(高校毕业生)进行单独标注,并在次月的5日前单独形成汇总表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事务代理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上报的汇总表复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补贴发放   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申请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各级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各级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将申请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储蓄存折户(卡)。   四、相关规定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如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补缴的月份不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申请人应在毕业一年内,即在毕业后第二年的7月1日之前按规定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开始,最长不超过2年。如在规定期限之后提出申请的则不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申请人如在毕业当年度(即毕业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被小微企业招录,企业可按照《关于常州市区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94号)的文件规定继续享受相关补贴。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后被小微企业招录的,则不得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4、申请人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2)中止灵活就业;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申请人如出现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的,应在7日内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和委托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告。如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常州市区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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