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长住金管字[2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解决和改善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 进一步放宽对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的审核标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根据贷款期限和还款能力综合确定,月还款额从应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50%调整为60%。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再次申请贷款购买144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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