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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关于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补充说明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事宜通知》(呼住铁分公积金【2014】2号第三条缴存基数内容补充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原则上每年7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铁路局公布的内蒙地区2013年月平均工资4282元的3倍。同时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54号)文件中的最低标准。即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二连浩特市)2013年月最低工资1350元;二类地区(锡林浩特市、乌兰察布市)2013年月最低工资1250元;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2013年月最低工资1050元。   特此说明   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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