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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各县(市、区)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4号)精神,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住房公积金做了批复,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房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申请时提交缴存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发票或完税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   二、符合漳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申请时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等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缴存职工及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一次性办理,所有申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并在缴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且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提取,提供的材料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通知调整为:   1、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规划部门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分户实际出资明细、缴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公积金申领人提供经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的《漳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领表》及身份证原件。   3、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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