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呼住铁分公积金[2014]2号)


呼住铁分公积金[2014]2号
呼和浩特铁路局局属各单位及代管单位: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办公室下发的内房金监字〔2007〕1号文件,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呼和浩特铁路局及代管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4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9%执行(代管单位不得超过12%)。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自2014年7月1曰起,变更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由职工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铁路局公布的内蒙地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4277元的3倍。即最高缴交额为1155元(9%)和1540元(12%)
四、铁路分中心进驻新办事大厅以来,在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大力协助与支持下,完成了住房公积金新旧核算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过渡和衔接,至此铁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管理由银行管理变更为自身机构管理。根据新系统近半年的运行情况来看,为做好职工账户结息和调整基数及对账等工作,请各单位近期协助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抓紧做好六月份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请各单位务必在22曰前来中心办事大厅将汇缴办理完毕。中心在月底为缴存职工账户结转年度利息,同时委托邮局打印《呼和浩特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并负责寄送到职工所在单位。
2、单位收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后,请尽快发放到每个职工手里,并告知职工本人见单后及时核实身份证号、姓名、缴交额、佘额等信息,将有关不符的信息反馈到单位经办人处,再由经办人整理后,协带相关资料(含U盘)集中到中心办事大厅办理更正职工信息业务。除上述情况外,核实后有需要了解和落实其他情况的,请写出书面情况送分中心查询落实后回复。
3、结息后,请各单位按照基数调整的要求和变更基数规定报送格式携带书面打印表格和U盘,来中心办事大厅办理基数变更手续。同时需要拷贝6月30日结息后职工信息明细库的单位,携带U盘到中心办事大厅前台办理即可。
4、接到通知后请速到分中心综合科领取单据柜钥匙和文件等资料,有未尽事宜咨询或解决。(咨询电话:04715903038;04716272520)
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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