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关于规范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行为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工伤人员医疗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在3日内(情况特殊可延长为7日)向社保机构报告,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就近到医疗机构急救期间接受特殊治疗的,应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申报急救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其费用。工伤职工非上述原因到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购药及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或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并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经治医生出具病情摘要、意见和建议,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专用章,经当地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治疗手续。未经社保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职工因工外出负伤需在外地治疗的,用人单位在向社保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经社保机构审核同意的,其在异地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治疗审批手续在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并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经治医生出具病情摘要、意见和建议,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专用章,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和社保机构核准后,伤残职工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进行旧伤复发在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含转院康复和本院内转科室康复),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社保机构核准后,其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同意,并报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社保机构核准。
六、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书》的要求,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社保机构核准后按国产普及型标准到协议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七、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超标准床位费用及其他特殊服务费用、应当出院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及违反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以上工伤保险业务表格可在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lyssi.com.cn)“下载中心”模块下载。填报上述表格时应同时提供相应表格中提及的有关材料。
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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