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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连住公委〔2014〕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房公积金条例》,经研究,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外地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能提供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有效缴存证明,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凡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超过两次的职工,申请贷款不受购房套数的限制;已使用两次及以上的职工,能提供家庭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证明的,可比照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三、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信息联网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推进信息联网工作,各县区、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要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为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创造条件。   四、本通知自2014年 11月10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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