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关于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规定,经自贡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将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持有自贡市户籍的职工在四川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持缴存地市(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根据《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自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我市具体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制定并实施。
三、降低贷款中间费用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原则上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证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四、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软件开发和硬件投入力度,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不断完善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五、执行时间及政策解释权
以上相关政策(除异地贷款业务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相关政策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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