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贡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自贡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称《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和《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自公积金管委发〔2008〕5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单身主贷人或已婚主贷人及其配偶申请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年提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委托按年提取,是指单身主贷人或已婚主贷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方”)与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直接划转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还贷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包括提前还贷)的行为。
第二章 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单位及其个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
(二)正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第五条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经签订的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一)委托方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委托方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的;
(三)委托方均欠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四)委托方公积金账户均被冻结(含部分冻结)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委托协议自动终止时间按法院执行裁定书明示的冻结开始时间为准;
(五)委托方公积金账户均封存(退休封存除外)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暂停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且以后不予补提:
(一)委托方在提取月前12个月内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含三期)及以上逾期还款的;
(二)委托方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暂停办理欠缴方的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三)委托方公积金账户冻结(含部分冻结)的,暂停办理冻结方的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四)委托方公积金账户封存(退休封存除外)的,暂停办理封存方的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五)委托方公积金账户在“辞职辞退人员专户”的。
第七条 按年提取额度为委托方上年度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不超过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提取月前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以百元整数为计提单位。
第八条 委托协议中提取月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月。在委托协议签订后,提取月在委托协议签订之前的,委托按年提取次年执行;提取月在委托协议签订之后的,委托按年提取当年执行。
第三章 办理时间和提取方式
第九条 签订委托协议时间为每月1号—25号的工作日;委托按年提取关系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提取操作方式:
(一)主贷人及其配偶的上年度账户余额均大于提取额时,优先从主贷人账户提取;
(二)主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的上年度账户余额大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大于提取额一方的账户提取;
(三)主贷人及其配偶的上年度账户余额均小于提取额时,优先从主贷人账户提取,不足部分从配偶的账户中提取。
第十一条 委托按年提取期间,委托方的关联信息有变更(如离婚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或债权发生变更等情况的,须在发生变化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协议约定提取月前30个工作日内,到委托协议的原签约地办理终止委托协议手续,需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的按规定签订新的委托协议。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委托按年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方是未婚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未婚证明、还贷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方是已婚的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还贷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缴存地的受托方各业务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
(二)受托方各业务受理网点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建立委托按年提取关系;
(三)委托按年提取关系建立后,受托方在提取月从委托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取金额,直接划转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还贷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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