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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行为的通知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等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规范签署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   (一)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可以选择建立单一计划或参加集合计划,但只能选择一个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严禁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拆建立多个单一计划或参加多个集合计划。   (二)委托人选择建立单一计划的,应确定一个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方可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分别与之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其中受托人是法人受托机构的,《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均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管理合同指引可从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的内容签署,存在个性化需求的,应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三)委托人选择参加集合计划的,应向受托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原件,并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修改经过备案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合同内容。   二、 严格执行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   (一)各在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附件1)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二)已在执行的管理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保持不变。新签合同、合同到期后重新续签的,基本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行业自律公约执行,否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通过合同备案。   (三)行业自律公约收费标准规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均为年度费率,按日计提管理费时应将年度费率折算为日费率,日费率为年度费率除以当年实际天数(365天或366天)。   三、 按规定履行合同备案   (一)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通过获得计划登记号后,方可进行市场化运作。   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后,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将相关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重新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重新报备后原计划登记号不变。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且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管理合同到期或变更后,受托人不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提示,提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报备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进行查处。   (二)凡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通过的,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不需再将《受托管理合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合同备案程序。   四、定期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   (一)福建省范围内的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其受托人应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样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43号)规定,按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和《 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报告》(详见人社厅发〔2011〕43号样表)年度报告。   (二)在闽开展业务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受托人应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填制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半年管理运营情况表(附件2)及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参加单位半年变动情况表(附件3),上报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附件: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   2.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半年管理运营情况表   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参加单位半年变动情况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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