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经办服务工作,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等规定,制定《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
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居民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居民保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居民保经办机构。各级居民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上级居民保经办机构对下级居民保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居民保经办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则,目标是在全系统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执行力,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一节 组织机构控制
第五条 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应对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会议纪要、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书面规定。
第六条 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大额基金调拨、重大支出项目、业务规范的制定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涉及50万元以下的重大要情要逐级上报,50万元以上的特大要情直接上报省级居民保经办机构。
第七条 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应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常规审计、离任审计等内容作出明细规定。
第八条 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按照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岗位责任制,关键岗位和技术岗位持证上岗,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不合格工作人员要离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允许返岗。
第九条 实行办事公开。政策、业务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监督电话应在服务场所公示,接受参保人、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节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条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明确各业务环节岗位职责。按照相关经办要求合理设置业务岗位,明确职责范围。各岗位业务人员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经办业务环节应既独立操作,又互相衔接、互相制约,不相容岗位不能由一人兼任,严禁一人完成业务操作全流程。
第十二条 规范业务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按规定进行参保登记、保费划扣、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与终止、待遇审核、社会化发放、基金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稽核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严格进行业务经办审核。办理各项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 需通过审核、审批的事项,相关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通过信息系统操作的,均应保留完整的业务经办操作轨迹。对非常规的业务操作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及时对经办的业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第三节 基金财务控制
第十五条 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做到养老保险费及时收缴,基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保值增值,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使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十六条 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应设置财务部门或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内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财务印鉴、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有登记,严禁一人保管所有财务印鉴、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财务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做到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更正会计记录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且记录在案。合理运用会计方法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会计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做到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做到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十九条建立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财务部门每年应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财务决算,每季度还要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状况。
第二十条 完善财务核对制度。每月与合作金融机构和财政专户进行对账,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财务部门每月应与业务部门核对相关业务数据,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
第四节 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和管理规范,明确信息系统操作的方法和步骤,明确计算机操作人员、网络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管理。严格划分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办理不同环节业务的操作权限不得由一人独立获得,系统操作流程必须经由两人以上相互制约操作完成,前台操作和后台审核分开,防止信息被非法增加、删除、修改。严格授权管理,明确信息系统操作所依据的主要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及时按工作需要增减权限,对离岗人员及时撤销工作权限。
第二十三条 强化工作密码保管保密控制。所有工作人员均严格做好个人工作密码保管、保密工作,并按规定定期更改密码。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信息系统,对越权操作、非法操作等行为,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数据采集、质量控制、发布、共享、备份与保管等管理制度,重要数据的操作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手续,并保留操作记录,严禁擅自调用、修改数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计算机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计算机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系统业务专网必须与互联网实现物理隔离,使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专网和互联网上切换使用,对于涉密信息需在网上传输的必须加密处理,确保不发生数据外泄等问题。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 内部控制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监督的对象是居民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涉及的各个岗位和业务环节。内部控制监督的主要内容:
依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经办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各项业务和业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实现对经办管理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确保经办管理的依法合规。
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各级居民保经办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实现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控制,确保内控机制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居民保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部门或配备专职稽核人员,负责履行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内控管理与监督要贯彻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稽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工作能力。稽核部门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门应制定年度稽核工作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以及各业务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主要领导。报告要对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稽核部门应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 稽核人员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检查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稽核人员应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落实内部控制责任制。居民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执行情况负责,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因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因没有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和监督检查不力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 内部控制的考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内部控制考评机制。每年县级居民保经办机构对本级内部控制管理监督开展自评,对乡镇进行检查;设区市居民保经办机构对所辖县(市、区)居民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进行抽查考评,抽查面不低于三分之一;省级居民保经办机构开展抽查考评。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级居民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中心函〔2009〕32号)要求,开展本级内部控制考评工作。全省统一的居民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办法由省级居民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内部控制奖惩制度。对在内部控制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规范操作的人员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对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的居民保经办机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内控制度、违规操作的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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