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将部分疫苗纳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效用,通过预防减少发病,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精神,以及《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闽价医〔2012〕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乙肝疫苗、23价肺炎疫苗、麻风腮疫苗、狂犬病疫苗、甲肝疫苗和流感疫苗(含甲型h1n1疫苗)等6类第二类疫苗纳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受理及审核,现将 “限个人账户支付的疫苗编码表(第一批)”印发给你们,作为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的依据。
二、为方便参保人预防接种,各统筹区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增加疫苗接种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与疫苗接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根据闽价医〔2012〕7号精神,确定合理的疫苗进销加价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三、有条件的统筹区可探索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直接进行该6类疫苗的价格谈判,加强对疫苗的费用控制。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限个人账户支付的疫苗编码表(第一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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