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等《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2〕3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原则上按普通床位费—a类3人间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其它类病房(包括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按比例部分支付。急诊观察床位按实际床位费支付。
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项目和省本级最高支付标准详见附件。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收费价格,确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具体支付标准。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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