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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结合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各项政策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外中心转入我中心的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缴存期限可合并计算。   二、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购买首套房及二套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三、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二套房,所购房产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比例由不得超过总房款的40%调高至不得超过50%;所购房产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由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40%调高到50%。   四、异地贷款业务:户籍在兰州市的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购买房产时,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五、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简化贷款受理、审批、资金划拨等手续,压缩贷款办理时限。   六、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管理功能,逐步开展网上业务办理;完善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功能,为贷款职工提供优质的现场服务。   七、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备案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营销力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   八、完善贷款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委托银行及中心所属分支机构贷款发放的考核力度。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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