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20号)文件要求,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调整
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由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改为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调整
户籍为济南的借款人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南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三、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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