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年限


中心各科室(部)、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决定从十一月四日起,调整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特此通知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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