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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清社保〔2013〕29号   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城区直属分局:   我市在贯彻执行或参照执行《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和《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等系列一次性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经办中,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适用范围人员的军龄,按规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了使执行政策法规的延续性、统一性、合理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国办发[2004]1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人员,必须提供应征入伍和复员或退役证明以及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若难以识别服兵役时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当年的户籍底档资料;符合粤劳社发[2007]13号文规定适用范围人员,必须提供安置接收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或优抚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办部门在准确核实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后,应开具由参保人签名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   二、参照《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原已按上述政策规定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才办理符合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若军龄时段已计算一次性缴费,经本人申请可退回按军龄计算的一次性缴费额;否则,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已领取待遇的应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次月按新标准发放。   附件:1.《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2.《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   3.《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   2013年9月17日

标签:   缴费年限保险办理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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