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关于规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的通知


清社保〔2013〕19号
关于规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市地方税务局:
我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十多年来,保费运作平稳,既能减轻职工因病住院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又起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原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转制、撤销后职工医疗保险费基本上由个人承担,职工退休后在办理医疗保险时,要求补充医疗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同步进行已不合时宜。为适应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和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征缴办法规定如下:
一、在职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仍按原方式在地方税务局申报(或委托)逐月缴费。
二、由原单位管理的新办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原单位逐月向地税部门申报。其余新办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自愿选择委托社保局每月在本人退休金中全额代扣代缴或选择向地税部门逐月申报缴费。
三、在退休时,原已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费趸缴时间已满,还继续生存的人员,按本办法第二点规定继续缴费。
四、符合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破产、转制、撤销条件人员,可按申请时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满十年。趸缴时间已满,还需要继续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按本办法第二点规定继续缴费。
五、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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