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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贷款政策调整的通知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要求,我中心对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政策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住房面积≤144㎡)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套数的认定方法   通过查询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三、执行标准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无住房或有1套住房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住房面积≤144㎡)的,则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住房面积≤144㎡)的,则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三)借款申请人家庭有拥2套及以上住房的,则不再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   四、贷款比例及利率   (一)贷款比例。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贷款比例均为不得超过房价的70%;   (二)贷款利率。首套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第二套房贷款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五、提高贷款额度   为更好满足我市职工的购房贷款资金需求,通过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从2015年元月1日起,对于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信用良好且具备还款能力的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的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六、进一步放宽异地贷款政策   黄石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黄石户籍职工在就业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黄石购买自住住房的,也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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